(2020年6月11日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体规字〔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规范。为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强化社会责任,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不断壮大各级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使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建成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注重培育,加快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分类施策,区别发展。明确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不同的发展定位,坚持分类施策、专业引导,鼓励支持多样化社会体育俱乐部建设与发展。
——优化服务,协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协同促进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体系。
——社会共治,规范发展。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切实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秩序。
二、全面支持发展
(三)完善治理结构。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
(四)开展水平评价。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密切配合,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研究具体标准和细则,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方便群众更有针对性地参加社会体育俱乐部活动。
(五)加强师资建设。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的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制定行业规范,开展水平评价,量化专业标准,完善培训制度,注重师德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教练资质转换认证工作。鼓励体育教练员、退役运动员兴办社会体育俱乐部。
(六)保障场地设施。鼓励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依托经营性体育场所、体校、学校、公共体育场馆、运动训练基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等,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项目培训,为群众就近就便安全科学健身提供服务。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出台具体举措,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
(七)丰富赛事活动。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赛事活动,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畅通社会体育俱乐部参与各种体育赛事活动的渠道,建立面向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竞赛制度。要完善体育赛事活动标准,提升赛事活动水平,打造一批社会精品赛事活动,形成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构建社会化和网络化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体育俱乐部举办冬夏令营。
(八)加强安全管理。社会体育俱乐部要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加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切实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体育部门应当履行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突出发展重点
(九)优化发展环境。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督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要推动落实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减轻社会体育俱乐部负担。
(十)加快孵化培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建立孵化基地等方式,降低社会体育俱乐部运营成本。鼓励社会体育俱乐部人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培训以及对外交流,不断提高俱乐部人才规划管理、团队建设、赛事活动组织等能力。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应积极采集信息,建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服务项目和支持举措,向社会体育俱乐部提供信息发布渠道和便捷、高效服务。
(十一)培养后备人才。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要研究建立依托社会体育俱乐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和输送重点支持名录、利益补偿等制度,形成覆盖后备人才发现、培养到输送全过程的培养支持机制。要推动后备人才培养资源下沉,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建立高水平运动队和专业化的科学训练保障团队,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提升后备人才培养能力。
四、规范培训行为
(十二)明确培训宗旨。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体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正确的发展方向。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为社会提供更多正能量。
(十三)规范招生行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十四)严格收费管理。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监管,严格预付费管理。社会体育俱乐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五)科学设置课程。社会体育俱乐部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培训目的灵活安排培训内容,设置科学有效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减少运动伤害,注重培训效果,着力提高培训对象的运动技能和身体素养。要在培训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
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监管责任。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标准、行业规范,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运营水平。要制定运动项目培训标准,包括开展培训的基本场地设施条件、培训师资要求、培训课程设置等,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培训标准的,给予指导并帮助整改。
(十八)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和支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体育俱乐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评估评级等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积极向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报备并公示相关信息,便于消费者合理选择社会体育俱乐部。
(十九)完善信用机制。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做好社会体育俱乐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估、服务质量检查、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社会体育俱乐部信用记录应当统一纳入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企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政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惩戒联动机制,根据社会体育俱乐部违法失信程度的不同,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降低信用评价等级等惩戒措施。
(二十)依法依规处罚。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抽查,体育总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整改,按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将作出的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进行归集公示。
六、加强工作落实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畅通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十二)加大检查力度。体育、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抽查检查、等级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要定期集中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督促存在问题的社会体育俱乐部逐一整改到位。
(二十三)提高治理效能。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格局。从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焦点入手,完善细化社会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和效果评估,提升治理能力,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