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群众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中体青少年认证中心 | 发布时间: 2023-12-27 | 2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群众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

为加强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群众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确保比赛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赛风赛纪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运动会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切实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顾全大局,服从赛会统一指挥。发扬优良作风,弘扬社会正气,文明礼貌,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坚守运动会宗旨。严格遵守运动会关于加强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和运动会总规程、运动会群众比赛规程、规则及有关规定。树立正确的胜负观和政绩观,弘扬体育精神,遵守规则、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严格遵守国家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容忍、零出现”。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机旅游观光,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格执行运动会财务管理规定,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得在社交媒介发泄不良情绪或误导媒体和公众,不得在赛区以及运动员、工作人员驻地摆放或发放非法宣传品。
(五)裁判员等工作人员要态度端正、作风严谨、工作高效、公正执法。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统一标准,精心组织,确保选用公廉,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六)参赛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本单位和代表团的各类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防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七)运动员要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认真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严禁滋事闹事、扰乱赛场秩序、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
二、赛风赛纪违规的认定
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赛风赛纪规定。
(一)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
(二)在运动员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争议。
(三)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
(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
(五)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
(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或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八)违反赛区赛风赛纪管理规定。
(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运动会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三、赛风赛纪违规的处理
(一)参与运动会人员发生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一律先解除运动会参与资格,交由原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对因省(区、市)体育局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对违反赛风赛纪的省(区、市)代表队,赛事竞委会向运动会组委会建议取消该代表队评选道德风尚奖的候选单位资格。
(四)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的处罚。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做出取消本届全运会的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禁止参加全国性比赛的处理,集体项目取消运动员所在队伍的比赛成绩。